主题: 昆明新闻|在滇池流域电鱼获利21元被判拘役还“赔”了2000元

  • 伱個禽獸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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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1/13 16:00:15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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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上午,安宁市人民法院与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联合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增殖放流集中执行活动。3个案件6名被告人共计非法捕捞鱼产品8.415公斤,总价值133.65元,其中涉案金额最少的1人获利仅21元,但6人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小:被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向滇池投放总共8000多尾鱼苗恢复生态环境,同时向社会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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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被告人将购买的鱼苗投放滇池

6人现场投放鱼苗并公开道歉

上午10点,在法官和执行干警的监督下,6名被告人将价值12000元的8000多尾鲢鱼、鳙鱼、高背鲫鱼投放滇池。投放结束后,被告人李某等6名被告人现场宣读公开道歉信,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李某表示:“通过这件事,提高了我的思想认识。在此,真诚地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之后将以自己的行动带动身边的人一起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

据介绍,此次增殖放流的鱼种喜食水体中上层的浮游植物,能消化滇池的有机碎屑和底栖生物。

非法捕捞不论捕捞数量多少

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制轮胎船,从上蒜小渔村划到滇池内,使用自制的电捕鱼器非法捕鱼,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查获电鱼器、漂浮工具各一套及电捕的渔获物50条,共1.45公斤。经鉴定,非法捕获的渔获物价值为30.65元。

今年1月6日,被告人纳某某在晋城镇白鱼河靠近天成门滇池流域内,使用自制电鱼器非法捕鱼40条共0.805公斤,当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非法捕获的渔获物价值21元。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郑某、李某某4人相约来到晋宁区古滇文化名城淤泥河安江村河段,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捕鱼器非法捕鱼,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清点称量,4名被告人获取的渔获物包括鲤鱼4条、鲫鱼29条、鲶鱼7条,共重6.16公斤,价值为82元。

安宁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依法判处6名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每人分别增殖放流价值2000元的鲢鱼、鳙鱼、高背鲫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法官说法  

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红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采用禁止的捕鱼方式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来源: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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