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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条件

信息来源于: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2/9/7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
(1)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办理)。
(2)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校验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办理。
3.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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