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2/9/5
消费者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应予受理:
(1)消费者因《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2)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4)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38号昆明市工商局二楼
消费者投诉电话:0871-4156067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每周五下午档案整理、资料录入及政治学习,不对外办公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应予受理:
(1)消费者因《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2)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4)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38号昆明市工商局二楼
消费者投诉电话:0871-4156067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每周五下午档案整理、资料录入及政治学习,不对外办公